海商法案例-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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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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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立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张凯兵,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五羊新城江月路颐荣轩2-3楼。 申请人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称,2006年8月9日,8800吨散装菜籽在印度KANDLA港装上被申请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地“交城”轮驶往目的港上海,INTERMARE TRANSPORT PTE.LTD代表船长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清洁提单。2006年9月25日,“交城”轮到达目的港上海,作为收货人的申请人发现货物因货舱破损严重受损。申请人认为,上述货损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未尽到承运人义务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申请人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交城”轮以下证据进行保全:1、该轮全套船舶证书,包括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构造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船体、轮机设备入级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线电安全证书、国际防污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2、本航次该轮所有在船船员的职务与适任证书;3、船舶船籍港、本航次装货港所在国对该轮行使港口国管理的检查报告;4、本航次船舶自检报告书、装货港的验舱证书或记录;5、本航次开航前水尺检验报告、货物积载图、舱单、装货清单、积载计划、装运记录及电报报务记录、船公司指令;6、本航次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测深记录、航向记录、雷达标绘记录、机舱车钟记录、甲板车钟记录、锚机检修记录、AIS记录、DGP记录;7、有关货舱受损的照片、海事声明、事故报告、引航员报告;8、本航次新加坡修船地船舶检验报告、修船清单;9、本航次船舶与外界来往的传真、函电及信件;10、该船涉案航次是否存在光租,如存在光租,光船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应的租船合同;11、停靠新加坡期间的船长海事报告或声明、海事调查记录、费用结算凭证及其清单、海损勘验、鉴定文件;12、2005-2006年的航修记录、结算清单与交接船证明。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交城”轮的以下证据进行保全:1、该轮全套船舶证书,包括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构造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船体、轮机设备入级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线电安全证书、国际防污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2、本航次该轮所有在船船员的职务与适任证书;3、船舶船籍港、本航次装货港所在国对该轮行使港口国管理的检查报告;4、本航次船舶自检报告书、装货港的验舱证书或记录;5、本航次开航前水尺检验报告、货物积载图、舱单、装货清单、积载计划、装运记录及电报报务记录、船公司指令;6、本航次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测深记录、航向记录、雷达标绘记录、机舱车钟记录、甲板车钟记录、锚机检修记录、AIS记录、DGP记录;7、有关货舱受损的照片、海事声明、事故报告、引航员报告;8、本航次新加坡修船地船舶检验报告、修船清单;9、本航次船舶与外界来往的传真、函电及信件;10、该船涉案航次是否存在光租,如存在光租,光船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应的租船合同;11、停靠新加坡期间的船长海事报告或声明、海事调查记录、费用结算凭证及其清单、海损勘验、鉴定文件;12、2005-2006年的航修记录、结算清单与交接船证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06年10月13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转自北大法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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